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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9月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阜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阜平县**镇经营“**旅馆”期间,经乔某某(已判刑)介绍,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19日先后容留、介绍王某某、张某某、微信昵称为“菲菲@@”的卖淫女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卖淫,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180元。

    2020年6月15日7时许,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快餐店”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制作、销售的油条内添加“香甜泡打粉”,随即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为618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小于等于100mg/kg,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制作、销售的食品中,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食品中重金属含量超出国家限量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宝军在经营旅馆期间,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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