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11********,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胡某某在生产、加工鸭货类食品过程中,为了使成产、加工的鸭货类食品(成品)颜色更加鲜艳,除添加必要的调味品之外,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亚硝酸盐,并将所成产的鸭货类食品全部销售给来店顾客。2018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胡某某所经营的九肖缘外鸭脖王店销售的“鸭肠”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伊金霍洛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136,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经查,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胡某某销售添加亚硝酸盐的鸭货微信收入共593笔,共计1923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制作并出售的鸭货中掺入有毒有害的亚硝酸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梓民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