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6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为使自己烧制的胡辣汤提鲜、提香,违法在其制作的胡辣汤原料内添加罂粟果,并使用添加有罂粟果的原料烧制胡辣汤向不特定食客供应。截至案发,销售金额7000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伟召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襄城县**乡**村;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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