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住定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早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中有超量添加中原膨松剂、复配膨松剂的行为,被定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油条中的铝含量为843mg/kg,已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复配膨松剂中铝含量为2.36%、中原膨松剂中铝含量为3.22%。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获现场照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到案及破案经过、定兴县委组织部复函、张家庄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油条的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硫酸铝钾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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