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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窝藏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明知方某某(已判刑)系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人员身份,主动为方某某提供住所、饭菜、日用品,使用车辆接送,帮助方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悬赏通告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强强

检察官助理:王 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559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歙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5599****;

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安徽省歙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5596****。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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