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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403X,汉族,大学本科,吐鲁番市高昌区图书馆副馆长(副科级)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区**小区,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吐鲁番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移送吐鲁番市检察院,2019年7月7日吐鲁番市检察院,指定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罪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高昌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72万元,涉嫌受贿罪。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木**游戏厅、金**游戏厅在执法检查、违规经营方面提供便利,28次收受木**游戏厅、金**游戏厅实际控制人亚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

(2)2014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畅**网吧文化许可证变更、过户方面提供便利,收受实际控制人苏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欢***游戏厅在执法检查、违规经营反面提供便利,30次收受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4)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海***游戏厅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方面提供便利,6次收受法人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5)2016年、2017年,每年中秋节、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欢****游戏厅在执法检查、违规经营方面提供便利,6次收受法人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3万元。

(6)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欢**游戏厅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方面提供便利,3次收受法人叶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7)2016年、2017年2年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星*游戏厅在执法检查、违规经营方面提供便利,10次收受实际控制人单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天*游戏厅在执法检查、违规经营方面提供便利,14次收受法人付某某现金和转账共计11.32万元。

(9)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芭**游戏厅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方面提供便利,2次收受法人毛某某所送现金共计0.6万元。

(10)2017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星*游戏厅在办理文化许可证方面提供便利,收受法人雍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11)2017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木*游戏厅在文化许可证办理、执法检查方面提供便利,收受法人李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12)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为海***游戏厅在执法检查、违规经营方面提供便利,4次收受海***游戏厅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送现金共计1万元。

二、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高昌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日常执法检查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减少检查频次,对应当立案的不立案;应当罚款的,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无证经营、超时经营等视而不见,不管不问,大问题轻处罚、小问题不处罚;例行检查之前,通风报信,帮助他们逃避惩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亚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0.72万元,数额巨大;且由于被告人胡某某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对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帮助监管对象逃避惩处,大问题轻处理,小问题不处理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莹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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