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了本县业州镇某某村村民周某某位于某某村9组小地名屋后包、某某村村民王某某位于某某村9组小地名屋后、石乳洞包山林中的林木。2018年8月至2019年春节前,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山林中采伐马尾松、杉木及杂木共计788株,活立木蓄积192.6376立方米,用于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周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技术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检尺码单;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业州**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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