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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3613,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值物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县**镇**村**组自己居住地附近播种罂粟。2020年5月25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清点共计种植罂粟1100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罂粟铲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平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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