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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楼区**市场**栋**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20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与被害人徐某乙的债务纠纷,遂于2017年5月9日强行住进徐位于本市岳阳楼区***社区***100号*栋*层楼私房中的*楼,干扰*楼小卖部的正常经营,擅自装修归徐某乙所有的*楼,截止2018年4月21日,胡强行居住徐的房屋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书、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上诉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7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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