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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巷**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日凌晨,陈某某欲购买毒品,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80元给詹某某,让其向胡某某购买。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建瓯市上西河221号詹某某的家门口,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一小袋约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给詹某某。

2.2019年3月20日晚上,陈某某与范某某让詹某某向胡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建瓯市芝城医院旁的公厕处,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袋约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书面传唤至建瓯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詹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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