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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盗窃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3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翻墙进入**镇**村居民董某某家,盗得电视机机顶盒、台扇、电磁炉、铝水壶及院内的电视天线等物品后逃离。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44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董某某、乔某某陈述;

1、​ 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1、​ 现场勘验笔录;

1、​ 价格评估鉴定书、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亮

赵健桥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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