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宜春市袁某某**乡**村**村民小组**号。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到袁某某**路**街闲逛,至当日20时许,胡某某趁被害人丁某某在**路**街**百货商场柜台选购商品不注意时,用手将丁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华为牌NOVA3型号手机扒窃走,之后迅速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刚

2020年42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