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到袁某某**路**街闲逛,至当日20时许,胡某某趁被害人丁某某在**路**街**百货商场柜台选购商品不注意时,用手将丁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华为牌NOVA3型号手机扒窃走,之后迅速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刚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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