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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号,2018年6月20日因盗窃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4日,因盗窃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11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电动车窜至丰城市**镇**村,看到被害人朱某某从房子走出来,大门未锁,便进入房屋内,发现右手卧室门半关着,便进入该房间行窃,在床头柜抽屉中翻找到70余元现金,后在翻找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朱某某发现,胡某某冲出房屋准备骑电动车逃离现场,但被朱某某扯住,胡某某便用手抓了朱某某的左眼,并用脚踢了朱某某右侧大腿。随后朱某某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葛某某等人现场将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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