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胡**,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84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现住**市**区**街道***社区**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胡**与被害人彭**因纠纷发生打架,后被告人胡**致轻彭**伤二级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胡**与彭**达成赔偿5万元的协议并取得彭**镜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胡**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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