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至 2018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红安县城关镇解放南街一居民楼一楼开设赌博游戏机室,架设一台八台位“捕鱼机”、一台十二台位“轮盘机”、一台八台位“扑克牌机”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八台位“捕鱼机”、十二台位“轮盘机”、八台位“扑克牌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 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姚志刚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小区**栋**,联系电话186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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