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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胡某某,诨名“三**”,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石门县人,住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流氓滋事,1986年1月14日被常德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因流氓滋事,1996年5月22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11月8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0月18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因朋友家中赈酒,被告人胡某某在席间喝了六七两白酒、在KTV喝了几瓶啤酒、晚上又喝了五两以上的白酒,酒后由其朋友张某某送回家,途中胡某某认为张某某太啰嗦,言语威胁他“再啰嗦我就砍你”,张某某认为是在开玩笑,坚持将胡某某送到家里。

当晚20时30分许,胡某某回到位于**路**处的家中后从厨房拿出剁骨刀追砍张某某,被张某某逃脱;后胡某某从**路往**路走,途经**水果商行时,手持剁骨刀追赶水果店老板许某某,许某某持板凳对峙后从店面另一张门跑开,胡某某将水果砍坏;胡某某继续往**路方向走,来到好再来蛋糕店台阶处,手持剁骨刀砍伤刚买完月饼的柴某某左侧背部,柴某某逃离现场后报警,胡某某追赶未果在蛋糕店附近游荡。

此时,被害人唐某某从家里出来散步,从**路往**路靠右行走。胡某某尾随唐某某约十米后,右手持剁骨刀砍向唐某某脑袋左侧,砍时还嚷到“砍死你”,在唐某某受伤倒地后,胡某某继续砍了四刀,因不满唐某某呼救,弯腰又砍了一刀,听闻警笛声后朝马路对面逃跑。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又联系巡特警大队民警和配戴枪支的民警增援对胡某某进行抓捕,胡某某将剁骨刀放在自己脖子上与民警对峙,公安民警趁其不备现场制服。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因头部、背部及左上肢创口累计长40.5CM,并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左肱骨头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柴某某后背部软组织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许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柴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报警录音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喻艳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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