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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区********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轿车从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北收费站进入昆磨高速公路往普洱南方向行驶,当日23时15分许,其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415公里800米普洱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81mg/100ml血。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被告人胡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及照片、道路交通违法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光盘制作说明1份、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三)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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