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30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区,住阿图什市**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在新和县新和镇芭娜娜酒吧和朋友一起饮酒后,于2020年1月15日02时48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新A742S1的小型轿车前往渝江大酒店,后被新和县公安局巡逻大队解放路警务站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宏
助理检察员:王莹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阿图什市**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驾驶证扣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