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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6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组**号。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26日由我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王宜平等人在饭店一起吃饭饮酒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赣C*****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女儿鄢某某前往袁某某新坊镇,当行驶至袁某某**镇**村**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水沟,造成被害人黄某某、鄢某某被淹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立即实施抢救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冯某某、罗某某、潘某某、鄢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酒精含量及尸检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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