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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5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号。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2018年6月8日胡某某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位于本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2号楼3101号的“汇百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客户车辆抵押贷款逾期未还款为由,安排公司员工将被害人何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宁某某等多人的车辆扣押,并以变卖车辆为由,要挟客户缴纳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经核实,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9917.33元。除对被害人左某某16600元未退赔外,其对其余被害人均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退赔金额共计12331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户籍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3991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19年12月13日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二、随案移送: 起诉书15份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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