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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屯。2019年12月1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敲诈勒索(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女友车某某向其提出分手一事对郑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给郑某某发微信说“扎旗有你没我有我没你,要2000元”,郑某某在微信里问“你从我要的是什么钱”,胡某某说“要么你整死我要么你就没好”“你必须消失,钱不要了”“我不想整死你”等威胁、恐吓的信息,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20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5.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强行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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