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20年10月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7时许,在定兴县**乡**村,被告人胡某某将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增强电网改造工程铺设的电缆用铁锹挖出,用钢锯将电缆从中间锯断。经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电缆及施工费用价格共计人民币8307.47元。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钢锯一把;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村低压电缆铺设费用明细复印件、情况说明、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图片、光盘制作来源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党员关系证明、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3.证人魏某某、张某甲、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定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铁锹一把,钢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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