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为方便李某某母亲用车,遂将张某某名下的牌照号为津J****9的红色铃木牌雨燕型汽车停放在李某某母亲居住的本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门口附近。同住该小区的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李某某心生不满。遂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8月份、2019年1月22日17时、2019年1月23日14时分多次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的津J****9的红色铃木牌雨燕型汽车左侧车门划损,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23日多次报警,并将车修补。经鉴定,2019年1月22日及23日的被损车门价值人民币30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陈述;
2.证人许某某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修车发票、车辆被划照片等书证;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某划车辆门的视频;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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