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与刘某甲有感情纠葛,2019年11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章某区**街道**村刘某甲家外,将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内抽出的汽油倒在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停放在大门外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轿车点燃,随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导致刘某乙的轿车被烧毁,经济南市章某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北京现代牌轿车损失价值5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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