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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1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村**号,现住济南市市中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经王某某(男,33岁)介绍到被害人孙某某(男,35岁)所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号**专卖店装修店铺,装修过程中因装修费与孙某某发生纠纷。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索要装修费未果的情况下,为发泄报复,带领胡某甲(在逃)进入店内,毁坏店内屏风、开关、吸顶灯等物品。当晚23时许,胡某某再次带领胡某甲、丁某某(在逃)从后窗进入店内进行破坏。经鉴定,店内物品损失共计8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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