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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N****的黑色丰田牌汽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转盘道附近时,因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6****灰色奔驰牌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争抢道路,二人发生矛盾,当二人驾车行驶至腾达大街大街西侧路口处时停车互相吵骂,后继续沿道路向西行驶至双城区第九小学门前时,刘某某驾车超过胡某某并将车辆横停在道路上,胡某某遂驾车反复撞向刘某某车辆,造成该车左侧车门凹陷、倒车镜损坏(经鉴定被撞黑A6****车损为人民币9500元),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受到损伤并住院治疗(本人表示不做伤情鉴定)。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故意撞击他人车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胡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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