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因要求退还购车订金未果,多次来到本市**镇**社区**中路**号被害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持菜刀、刀片等作案工作损坏停放在上述地址的车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胡某某持菜刀损坏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公司门口的本田小轿车 (修复价格为5550元)。
二、2019年12月13日2时许,胡某某持刀片损坏前述被害单位的现代小轿车(修复价格为750元)、长安CS35小轿车(修复价格为2670元)、荣威小轿车(修复价格为1300元)、长安逸动小轿车(修复价格为1300元)。
三、2019年12月22日2时许,胡某某持刀片损坏前述被害单位的本田凌派小轿车(修复价格为3050元)、长安小轿车(修复价格为6700元)。
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镇**社区**巷**号**房内将胡某某抓获。到案后,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人及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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