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2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李某某心存积怨。2018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从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唐安置小区附近的商店内购买一把水果刀,并携带该水果刀到上述小区的****夜宵店找李某某索债。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胡某某遂拳击李某某头部,并从其双肩包内取出上述水果刀砍杀李某某。在强行推开阻拦人员,砍了李某某五刀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店老板邹某某等人强行控制将刀夺走。经鉴定,李某某的头皮、左肩部、左上肢、左下肢等处软组织裂伤;左侧尺桡骨中段骨裂(骨折线未累及髓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的伤势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李某某的病历资料、作案刀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证人刘某某、何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7.作案刀具提取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杀人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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