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邓县,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3月9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6 日至2月9日、自2020年4月10 日至4月24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其位于宜昌市葛洲坝云林小区38号楼附近的一幢三层违规自建房被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多次到该处土地所属的葛洲坝二公司索要补偿,双方因分歧太大一直未达成协议。胡某某认为是葛洲坝二公司基地部部长刘某某有意为难自己,对其怀恨在心,2019年9月11日,胡某某在葛洲坝集团基地局门口上访时当众扬言要对刘某某进行报复,让刘某某血债血偿。
2019年10月11日晚9时33分,胡某某酒后携带刀具来到宜昌市**小区**号楼一楼刘某某的私人茶室,与茶室内的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发生争执,胡某某趁王某某、吴某某二人不备,持刀冲向刘某某朝其连续捅刺,其中第一刀被刘某某用左手挡住,划伤了刘某某的左手桡侧,伤口长6CM,第二刀刺向刘某某的胸部时,刘某某向左后侧躲避,刀子刺中刘某某右胸乳头内侧近胸骨处,形成约5CM皮肤裂口、伤口深约4CM、小动脉搏动性出血。后胡某某被三人合力控制并报警,在此过程中吴某某右手被划伤。胡某某被随后赶来的警察抓获,在押解途中胡某某当众表示自己对没有杀死刘某某心有不甘。经宜昌市三峡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吴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提取的刀具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短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录像及出警视频和音频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朝刘某某胸部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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