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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感情纠纷,被告人胡某某产生砍死被害人何某某并自杀的想法。2019年6月15日早上7时许,胡某某携带菜刀来到被害人何某某上班的金华市闪耀玻璃厂门口附近等候何某某,其看到何某某驾驶电动车行经金华市**路1号**快递**部门口空地操场时,快步走过去将何某某拉下电动车,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何某某的头部位置连续挥砍数刀,何某某借机逃离,胡某某追上前去继续持菜刀挥砍何某某头部位置数刀致何某某倒地,胡某某认为何某某已无生还希望,随后用砍人的菜刀割喉自杀。 

2019年6月15日,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受伤倒地,急救车到达现场后,两人被送至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监视居住。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胡某某和何某某的病历材料、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

    2.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关于何某某伤势情况的说明、金华市中心医院手术记录单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4.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5.证人潘某某等9人的证言;

    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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