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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7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8年10月2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被告人胡某某指定了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是情人关系,2018年7月26日胡某某与赵某甲及其家人到桂林旅游,当晚入住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新城漠漠快捷酒店,胡某某与赵某甲住在该酒店7楼711号房,在该房间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胡某某认为赵某甲欺骗了自己,心里很气愤,于是产生了杀死赵某甲的念头,2018年7月27日0时许,胡某某趁赵某甲睡觉之机,左手拿毛巾捂住赵某甲的脸,右手持刀切割赵某甲的脖子,致赵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甲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左侧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害人赵某甲死亡后,被告人胡某某在711房割腕自杀,后在他人劝说下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将胡某某送往医院抢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根立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拾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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