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与丈夫邱某某感情不和,心生怨恨,产生要杀死邱某某的想法,并通过网络搜索到肉毒毒素可以将人毒死。
2020年4月23日胡某某与“蒋祥路”(未获)商定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购买3克肉毒毒素粉末,并向“蒋祥路”先支付人民币1200元。2020年4月28日,胡某某收到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的1瓶约3克肉毒毒素,并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5日24时许,在本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胡某某将部分肉毒毒素加到乳酸菌饮料中给邱某某饮用,邱某某因感觉味道不对,将饮料吐出,胡某某未得逞。后胡某某将剩下的肉毒毒素及乳酸菌饮料倒掉。
2020年5月11日胡某某又联系多人购买肉毒毒素。当日,胡某某联系到一卖家“王海”,商定购买20毫升肉毒毒素液体,并向对方先支付人民币500元。2020年5月12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5月13日,肉毒毒素液体也被公安机关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肉毒毒素液体;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胡某某取快递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采取投毒方式意图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通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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