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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971号 

被告人犯罪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锦萱宾馆220房间内,因琐事与其女朋友陈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胡某某用双手掐住陈某某的脖子并将其推到在床上,继续用双手掐陈某某的脖子,致陈某某昏迷后才放手,最终导致陈某某面部、眼睛充血,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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