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7********,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余江县锦江镇东风街老菜市场的情缘网吧找到童某某、胡某某,称有两个贵溪人会从鹰潭来打他,要逼其女朋友到鹰潭坐台(卖淫),叫两人帮忙。三人刚到情缘网吧楼下,被害人叶某某和郑某某刚好从的士下车,胡某某见状从旁边沙县小吃店拿木棍冲向叶某某,朝叶某某头部打了一棍,叶某某当即被打跌坐在地上,随即爬起往旁边巷子里跑,胡某某又持砖头追打,因叶某某躲进居民家中未果。经余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30日,胡某某自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投案。

2019年9月28日,双方民事部分已自愿和解,胡某某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处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同案犯童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4.证人徐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汤某某、胡某某、叶太福等人的证言;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红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