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轿车(车牌号:甘KY****)由西向东由东江三号路自来水站北面行驶至名媛“KTV”旁十字路口时,石某某、肖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及朋友尹某甲、尹某乙四人在马路前方行走,胡某某鸣笛示意,石某某见状来到车旁用拳头砸向胡某某,肖某某拿起路边的花盆砸向胡某某的车辆,后又用脚乱踹车身。胡某某下车追赶二人时,被石某某、肖某某二人殴打,致使胡某某头面部受伤,后石某某、肖某某逃离现场,胡某某追赶中将石某某打倒在地,用脚在石某某头面部、身体上踢踹,致使石某某受伤。随后胡某某、石某某二人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在急诊科留观室内,胡某某再次对石某某进行殴打,被在场人员劝离。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石某某伤情为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颜面部、右枕部软组织擦挫伤、鼻骨骨折、左耳外伤、肺挫伤、右上肺大泡、胸部软组织擦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石某某外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胡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胡某某车辆被损价格为4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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