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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生于1954****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4********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黑龙江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朱某某,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魏某某,女,生于1958年**月**日,系本案死者。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魏某某系同住三合院的邻居。1993年10月19日下午,冯某某(胡某某之妻)与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当晚被告人胡某某回到位于阆中市**乡**村**组的家中后,魏某某用锄头将胡某某家厨房门砸坏,之后胡某某从魏某某身后持锄头朝魏某某的头部击打一下,致魏某某严重颅骨损伤,于1993年10月21日在阆中市水观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携妻女逃离现场,并化名陈某某在黑龙江省清河林场八五三农场二分场生活。2019年8月5日14时许,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清河林场八五三农场二分场内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芝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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