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宿舍,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4月3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逮捕, 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胡某某驾驶一辆混泥土罐子车在黄桥大道乌山路段由北向南行驶,与公交车司机曾某某发生行车纠纷,随后双方下车口角,曾某某用随身配备的木柄锤子砸了胡某某头部,胡某某抢过锤子后砸曾某某背部、腹部等处,并脚踢曾某某颈椎部等处,后双方被行人劝开并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3日,经民警传唤,胡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分局望城分局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车载视频、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志颖
(院印)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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