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楼(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胡某某使用戒指刀击打王某某颈部、项部及胸部,致使王某某颈前部创口情况存在,累计长10.5cm,项部及胸部创口情况存在,累计长34.1cm。经鉴定,王某某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9日1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将胡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辨认现场笔录;
(3)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4)指认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
(5)指认作案工具照片;
(6)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7)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
(8)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9)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查询;
(10)年龄证明;
2.证人郭某某、程某某、歹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兰 岚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