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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2********,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5月8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该局于同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保某某家的农田位于被告人胡某某家附近,为防止鸡吃稻谷,被害人保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7时许用树枝和纱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看见后发现被害人保某某围农田用的树枝是她家的,遂将树枝搬至其家附近,被害人保某某发现后和被告人胡某某争抢树枝并发生口角和打架,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保某某互抓头发,二人摔倒在地后仍继续在打架,后双方被被告人胡某某的丈夫阳某某拉开,期间被害人保某某的胸部、脑部受伤,被告人胡某某的左脸被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保某某左侧第6、7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面部咬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保某某的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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