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现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吸毒,于2012年2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并于2012年2月2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9年9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举办婚宴时,被害人段某某找其索要欠款,未果。次日早上胡某某与段某某碰面后,便与段某某约定在鲍庄村办公室前见面,随后胡某某邀约张某甲等人一同前往。上午10时许,胡某某等人到达现场与段某某碰面后,胡某某用手扇段某某耳光并用砖头将其头部打伤,张某甲与另外一人持甩棍打段某某的腿部、背部等部位,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1日,胡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警务站附近被武汉市洪山区巡逻大队民警抓获。
2020年7月14日,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段某某各项损失共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董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5.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检察官助理 张 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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