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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4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门前与被害人黄某某酒后因争吵发生打斗,后胡某某持菜刀将黄某某砍伤。案发当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2.物证:菜刀一把;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115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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