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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住遵化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委托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在遵化市金卓商城停车场,章某某与驾驶机动车的王某某因错车发生矛盾,王某某下车对章某某进行殴打,章某某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达现场后,在与王某某的相互殴打过程中致王某某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胡某某、章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制钥匙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晓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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