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0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7********,汉族,高中,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2009年08月24日,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9年06月0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06月0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1日14时许,张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西区门口被胡某某打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谅解书等,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何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冀医法鉴(2018)临鉴字第10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某某右眼晶状体脱位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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