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3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乡**村,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号**楼处,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贺某某发生纠纷,后用头盔将被害人贺某某鼻子砸伤。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贺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
6、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附照片;
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
8、接受证据清单、病例材料复印件;
9、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鉴定文书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桐乡住址
2.公安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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