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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丰镇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有前科:2013年3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执行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坐车车费一事在丰镇市金牛建材城院内和出租车司机孙某某发生揪扯,并将被害人孙某某推倒,致使其右桡骨远端内侧缘骨折。经丰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病情诊断意见书、丰镇市中蒙医院门诊病历、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丰镇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公安局在讯问被告人胡某某过程中采集的视听资料制作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坐车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孙某某发生揪扯,并将被害人孙某某推倒,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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