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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身份证号码42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崇阳县**镇**村**组,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贩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小区*栋****房内与被害人李某乙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胡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头部、手臂等处砍伤。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物价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尿检报告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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