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蒙古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8********,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捕前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2时许,于某某(另案处理)在**牧场**分场**商店门前路南侧,看见李某某(另案处理)骑电动车后驮胡某某途经此处时,于某某以胡某某看其一言为由,辱骂胡某某,后胡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对方,李某某劝解胡某某并驮着胡某某离开现场,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追赶李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驮着胡某某乘电动车行驶至该村包某某家东南侧时停车,李某某、胡某某与于某某、王某某互相辱骂,并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胡某某将于某某右耳、左手大拇指咬伤,2019年11月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右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陈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704号);
6、视听资料:询问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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