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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1********,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听闻其姨父胡某甲在汉川市欢乐街菜场公共厕所前与修建厕所的工人发生争执,随即赶到现场,将与胡某甲发生争执的工人被害人王某的右眼打伤。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诊断证明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胡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张某乙、肖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鄂汉川汉正鉴【2019】临鉴字第897号;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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