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巷**号**栋**室,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吴某某在本区前川街旺仔烧烤店门口因借车事宜发生口角,双方继而拉扯,后被告人胡某某持啤酒瓶将吴某某头部及右肩胛部打伤。后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抓获经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07407****。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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