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41986********,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里**号**栋**单元**号,个体经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2时许, 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与槐岭路交口西北角停车场内和医大一院,被告人胡某某和孟某某等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相互扭打,孟某某左眉处、左手食指、右脚踝等部位损伤,经鉴定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法医学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工作说明,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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